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9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0 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 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国家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严肃招生工作的纪律,保证招生工作按照 “依法治招、按章招生”的指导思想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各专业主任、教科办、学工办主任担任委员。在
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学校招生办完成工作。
第二条 职责
(一) 推荐高考巡视人员。
(二) 推荐高考阅卷工作人员。
(三) 推荐招生宣传工作人员。
(四) 按相关要求报送招生宣传材料。
(五) 起草招生计划。
(六) 按相关要求组建评委库。
(七) 按相关要求推荐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生工作程序
(一) 招生计划。由学院向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计划,招生办公室拟定学校招生计划。 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部门备案。招生计划确定原则:遵循学校总体发展、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符合专业条件、满足社会需求。
(二) 招生宣传。学院推荐招生宣传人员,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招生宣传工作。
(三) 新生报到。根据当年录取名单,学院须组织好新生报到事宜和入学教育,并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新生报到情况报送招生办公室。
(四) 入学资格复查。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对新生须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由学院根据《延边大学本专科生管理规定》负责完成。
第四条 工作纪律
(一)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招生 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 做好招生工作。
(二)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考生及考生家长赠送的礼金或礼品,不得接受宴请。
(三)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院)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 纪律处罚
(一) 在招生工作中出现违反纪律的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6 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员,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非中共党员的,参照此项规定,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附则
(一) 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
(二)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原《延边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同时作废。
本规定由延边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以经济学类(包括经济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专业、会计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进行招生。入学后第一学年按经济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培养,第二学期末分流为经济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专业、会计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学院允许经济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学生根据学院规定申请跨大类专业分流。为顺利开展经济管理学院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根据《延边大学本科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相关专业主任、教务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办公室主任组成。
学院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相关工作安排,结合学院专业发展实际情况,制(修)定年度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实施细则。专业主任负责专业宣传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指导工作,教务办公室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实施。
第二条 专业宣传和指导
为便于学生了解经济学和管理学学科及其专业的知识体系,第一学期开设学科(专业)导论课,同时配备指导教师(导师)。第二学期开展“专业文化月活动”,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各专业的了解。
第三条 专业分流原则
(一)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结果公正为原则;
(二) 严格程序、统一组织、宏观控制为原则;
(三) 尊重志愿、成绩优先、择优分流为原则;
(四) 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和专业布局合理性为原则;
(五) 适应行业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对人才需求为原则。
第四条 分流对象和分流时间
(一) 分流对象
入学后按大类进行培养的学生、预科升入大类及转专业转入大类的学生。
(二) 分流时间
专业分流工作安排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末进行。
第五条 专业分流依据
以大类学习期间修得所有课程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学分绩点相同时,以第二学期《经济学原理》、《管理学原理》、《线性代数》三门课程的平均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序。如果三门课程平均成绩相同时,经济学类以《经济学原理》,工商管理类以《管理学原理》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序。
第六条 专业规模
(一) 根据学院经济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大类培养学生人数确定大类内各专业接受学生基数。同时,由预科升入大类及转专业转入大类的学生作为机动名额倾斜到学生需求大的专业。以此确定各专业接受学生人数上下限。专业规模及学生需求大的专业分流计划人数由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二) 按照经济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大类培养学生的朝鲜族学生和非朝鲜族学生的比例,确定各专业接受学生人数上限中的朝鲜族学生人数和非朝鲜族学生人数。如果朝鲜族学生申报人数不足上限时,剩余名额转给非朝鲜族学生。
第七条 学生选择专业
(一) 确定跨大类专业分流学生数。已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可以申请学院内跨大类专业分流。跨大类转出学生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申请转出学生比率超过确定比例,以平均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序确定转出学生人数。学院内申请跨大类专业分流的学生填写《经济管理学院跨大类专业选择志愿表》。
按照经济学类和工商管理类大类培养学生的朝鲜族学生和非朝鲜族学生的比例,确定跨大类转出学生人数上限中的朝鲜族学生人数和非朝鲜族学生人数。如果朝鲜族学生申报人数不足上限时,剩余名额转给非朝鲜族学生。
(二) 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申请志愿,采取平行志愿方式。学生填写《经济管理学院大类培养专业选择志愿表》,在大类所含专业内选择专业。经济学类(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生填报第一、第二志愿专业;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学生填报第一、第二、第三志愿专业。
(三) 第一轮按照第一志愿及成绩排序确认专业,当填报第一志愿人数不超过该专业人数上限数时,直接确定专业;当填报第一志愿人数超过专业上限数时,根据成绩排序录满到上限。第一轮未确认专业的学生,根据第二志愿进行第二轮次的专业确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不足的专业再按照学生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二志愿不足的专业再按照学生成绩由高至低依次录取第三志愿,完成学生的专业分流。
第八条 分流工作要求
(一) 各专业辅导员根据学生填写的《经济管理学院跨大类专业选择志愿表》、《经济管理学院大类培养专业选择志愿表》进行汇总,把《汇总表》和《经济管理学院跨大类专业选择志愿表》、《经济管理学院大类培养专业选择志愿表》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
(二) 教务办公室根据《汇总表》和《经济管理学院跨大类专业选择志愿表》、《经济管理学院大类培养专业选择志愿表》,进行专业分流,并把专业分流结果提交学院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 审核通过后在经济管理学院网站和宣传栏公示,为期 5天。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重新召开学院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专业选择志愿的学生,视为放弃专业选择的权利,由学院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专业。
(二)《经济管理学院跨大类专业选择志愿表》、《经济管理学院大类培养专业选择志愿表》填写时,征求家长意见,由学生本人亲自填写,若他人代为填报,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管理学院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经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解决。
专业分流咨询电话
教务办:金老师:0433-2732480、手机号:13904439251
学工办:安老师:0433-2733043、手机号:15504336667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学改革,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成立经济管理学院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是为学院教学工作决策的专门机构。他有权咨询、审议、决定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一条 教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各专业主任、督导组组长、教务主任组成。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教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级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级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研究和决定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指导教学、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审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教学改革方案等;审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各有关部门执行;收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新系、意见和建议;审议各系、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并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审议教学检查及评估的结果,对教学质量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制;指导院督导组工作;审议每年度本专科生、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三条 教务委员会接受院长直接领导,并执行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 教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在教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督导组成员由学院推荐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有责任心的威望较高的教授、副教授作为人选,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并征求院关工委意见后,报院长批准,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二条 督导组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 督导组在主管教学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院教务办督导、检查教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督导组由 9~12 人组成,设组长一人。
第五条 督导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办。由教务办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定期检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执行、完成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七条 定期听课、定期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参与学院教学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定期检查学风、教风、考纪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院教务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条 可参加学院的各类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可随时进入课堂听课、看课,有权检查教师的教案和作业完成及批改情况;有权抽查考试和试卷情况。
第十二条 有权直接向学院领导反映教师的教学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有权进入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及学生考纪情况。
第十四条 有权参与学院的教学、教改工作。
第十五条 有权将检查结果通过学院教务办向全院通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督导组在学院教务办的统一安排与协调下,深入各系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督到组要讲究工作方法,检查、督导要公正、公平,不强加于人。
第十八条 各项工作要有记录,听课要填写《课堂观察记录》和《课堂教学观察与评价指标表》。
本办法的使用对象为从事教学计划内本、专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校内外教师。
第一条 各课程主讲教师由教学任务所在专业主任负责安排,各课程的助讲教师由主讲教师推荐,专业主任聘任。由于特殊原因由不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时,专业主任应为其配备一名导师,上岗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试讲工作。一般是由主讲教师任助讲教师的导师。
第二条 主讲教师的资格是指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的,同时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校内外人员。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于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本单位和外单位公布教学任务和主讲教师应聘条件,应聘教师根据所在单位或外单位的教学任务,在教学任务公布的十天内向所在单位或外单位提出任课申请,专业主任根据资格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考虑,最终确定主讲教师和助讲教师聘任名单以及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主讲教师指导导师名单。学期末,各专业面向全体教师公布任课教师名单,并要求要求做好上课前的各项准备。
第四条 主讲教师如聘任校外教师、行政人员或离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需经校教务处批准。
第五条 聘任期限内,任何一方不能中途解聘或申请解聘。违反规定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 被聘主讲教师必须在任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课程建设任务、参加校、院、系组织的相关活动、接受教学检查与评估并严格执行有关教学规程,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如被聘为导师,应做好导师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包括: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以及其他奖励等。学院应在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和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八条 教学工作不认真、违反教学纪律等行为给予批评,批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以及通报批评。书面告知和通报批评应由学院领导讨论决定。对违反校纪校规,酿成重大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意识形态问题酿成的事故,按照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直接责任。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院应在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和职称(务)晋升等方面予以相应处理。
本科生实行指导教师制度(简称导师制),是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一种“导学”关系的教育教学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
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规范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根据《延边大学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延大校发[2014]13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一) 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学生,责任心强,关爱学生成长和成才;
(二)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培养方案,具备指导学生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 在本专业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不低于 2 年,并且具有讲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根据需要,优秀研究生经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小组同意后可以协助导师参与指导学生。
(四)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允许担任新生一年级的指导教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3 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允许担任第二学年大类招生学生分专业后的指导教师。
第二条 指导教师聘任与配备
(一) 新生入学一年级时,按经济学类和管理学类,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学院教务办统一配备导师。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是均等,即按大类根据具备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的教师人数和学生数计算的平均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
(二) 第二学年大类招生学生分专业后,由各专业根据具备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的教师人数和学生人数,重新选配导师,并上报学院教务办备案。具体选配方法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 第四学期,如果学生提出另选指导教师,由专业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后,根据学生的意愿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实际情况重新选配指导教师,并报送学院教务办备案;
(四) 指导教师没有履行相应职责,专业及时另选配指导教师并报送学院教务办备案。
第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 指导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知识体系和发展趋势,确立正确的专业思想,端正学习态度;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发展目标,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 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二) 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确定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课、选择专业方向、选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帮助学生构建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知识体系;
(三) 对学生实行分层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点指导尽快融入大学、科学合理的安排学习和生活,以及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对高年级学生重点培养专业素质、专业精神和科学研究能力,注重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 积极承担或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与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设计职业规划,为其择业就业出谋划策,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
(五) 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综合测评等工作,并对学生评优、奖励、处分等提出建议;
(六) 主动联系学生,定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与学生和家长保持相对稳定的良好关系。
第四条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 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导师;
(二) 学生定期向导师汇报自己的学业和思想状况,咨询相关问题,主动获取老师的指点和引导;
(三) 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和各种学科竞赛;
(四)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导师,学生应向专业提出申请(附件 3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更换申请表),专业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五条 指导教师工作要求
(一)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党委书记和和副院长为副组长,各专业主任、教务办主任、学工办主任为成员的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小组。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办,日常具体工作由教务办主任负责;
(二) 学院、专业定期召开指导教师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指导教师制度的运行情况,总结并推广经验,讨论我院师生集中反映的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法。
(三) 学期开学初指导教师必须与学生见面,原则上每学期与学生见面不得少于三次(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具体时间、内容和形式自定。
(四) 指导教师的日常工作须有记录,导师应认真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填写“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簿”。“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簿”,每学期由学院发给各位本科生指导教师,学期末由专业收回备案,并根据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薄作为教学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 本科生指导教师学期结束要做好工作总结,收集汇总学生一学期学习、生活、思想方面的情况,并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六条 指导教师考核及奖惩方法
(一) 本科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由学院负责,每年 6 月末进行一次,主要依据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考核指标(附件 1),并参考“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簿”(附件 2)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重要条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指导教师,上报学校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每学年每生按 3 个标准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不予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三) 学院对本科生指导教师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归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工作小组。
附件 1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考核评分标准(学生用)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 |
指导学生了解所学学科专业的知识体系和发展趋势,树立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研究态度和终身学习的理念;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引导学生明确发展目标和学习目的,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
20 | |
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确定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课、选择专业方向、选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帮助学生构建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知识体系 |
20 | |
指导学生注重培养和提升自主学习能力、专业素质、专业精神、创新意思和科学研究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学术论文写作、科研课题或教学建设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等学术活动;积极承担或参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 | 20 | |
维护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学生尽快融入大学,科学合理的安排学习和生活 | 10 | |
积极参与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设计职业规划,为其择业就业出谋划策,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
10 | |
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同辅导员做好学生政治思想教育、综合测评等工 |
10 | |
主动联系学生,定期进行面对面的指导,与学生和家长保持相对稳定的良好关系 |
10 | |
合计 | 100 |
注: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5 分至 89 分为合格,74 分及其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 2-1 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簿:学生基本情况表
姓名 | 学号 | 专业 | ||||
政治面貌 | 家庭住址 | |||||
第一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
第二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
第三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
第四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
第五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
第六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
第七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
第八学期 | 学分绩点 | 班级 | 奖学金等级 | |||
获奖情况 | ||||||
违纪情况 | ||||||
备注 |
附件 2-2 本科生导师工作记录簿:指导教师指导记录
学年 计划 |
|
指导 时间 |
|
参加 学术 名单 |
|
指导 内容 |
|
小结 | |
学年 计划 |
|
指导 时间 |
|
参加 学术 名单 |
|
指导 内容 |
|
小结 | |
学年 总结 |
(可加行加页)
附件 3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更换申请表
学生姓名 | 专业年级 | ||
原指导教师 (签字) |
申请新指导教师 (签字)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专业意见: 专业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
|||
学院教务办备案记录: 教务办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
经济管理学院制
为了发扬“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现对考试命题、考试组织、考试纪律、评分及监考人员守则等问题作如下规定。并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考试命题
(一) 课程考试的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测试内容应包括基础、综合、提高三个部分。基础部分,主要考察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占 60%左右;综合部分,主要考察学生运用知识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占 30%左右;提高部分,主要考察学生的创新能力,占 10%左右。
(二) 温课考试期间,教师不应为学生作全面总结,更不能为了迎考给学生划范围列重点,对于学生提出摸底、揣摩试题内容的要求和问题,教师都应拒绝回答。
(三) 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而定,可以闭卷,也可以开卷(个别选修课,根据课程特点),可用笔试也可以口试或口笔兼试或全程考试。
(四) 每门课程至少命题 A、B 两套,试卷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应相当,重复率不超过 20%,与近三年同一课程的试卷重复率不超过 50%。A、B 两套试卷中,由专业主任或教研部主任随机抽取一份供考试使用,并在命题报告单上签字。
(五) 为了积累经验,搞好课程建设,全院所有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试题库”,以使今后的考试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二条 考试组织
(一) 进入期末考试时,院、专业都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专业所有课程的试题审批、考试组织、监考、巡视工作。
(二) 学院在组织监考人员时,应采取不同专业(或不同系)的监考人员进行交叉监考。
(三) 监考人员的数量,应按下列比例组织:每 30 人考试指派1 人监考,30——60 人考试指派 2 人监考,60——90 人考试指派 3人监考,120 人以上考试指派 4 人监考。
(四) 各专业应按学院通知的要求,及时指派监考教师参加全校统考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的考试工作。
(五) 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电源畅通,准时打开考场的门,以便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考试纪律
(一) 参加考试的学生,手机关机后装进书包统一放到讲台周围,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没带书包的考生,把手机关机后交给监考老师。违者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如该考场有三分之二的学生违反此项规定,该考场的考试无效。
(二)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准考证,按规定对号入座,考生入座后将学生证、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三)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 30 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
(四) 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将此情况在考场记事单上注明。
(五) 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互相讨论、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电子产品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作弊论处;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否则以作弊论处。
(六)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 ,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的学生,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坐位。
第四条 考试作弊学生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 0 份。
(二) 相互核对试卷、传纸条、携带存储有关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 0 分。
(三) 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由学生处给处分。
(四) 考试后学生不得向教师无理纠缠分数,更不得进行威胁。如有类似行为,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监考人员守则
(一) 监考人员须考前 10 分钟进考场,手机设置为飞行模式或关机。
(二) 整顿座位。考生之间左右须留 2 个空座位,前后对齐,从前排开始入座。
(三) 黑板上公示监考教师姓名、学院和举报电话。
(四) 按时发放试卷,要求一位监考教师发放试卷,另一位监考教师监督 考场秩序。
(五) 监考人员须站在一前一后,不要交头接耳和玩弄手机,不要做跟监考无关的事,不要擅自离开考场。
第六条 试卷评分
(一) 考试评分应实事求是地恰当掌握,主要根据教学大纲的预定要求和答卷情况,衡量学生对于本课程内容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一般地说,学生基本掌握本课内容达到教学大纲的低限要求可给及格成绩,较好地掌握了所学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一般要求可给中等成绩,熟练地掌握了所学内容,完满地完成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目的要求可给良好成绩,只有那些在学习中和考试答卷中表现具有开拓引伸和创新能力的方可取得优秀成绩。
(二) 评卷必须要用红笔,学生答案完全正确时用“√”表示,答案部分正确时用“乄”表示,答案全部错误时用“×”表示。
(三) 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组织考后讲评,并书面向教研室作学期教学情况和考试工作的报告,提出今后改进本课教学的意见。
(四) 学生成绩应在考完试后 3-5 日内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成绩报告单提交给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存档。成绩公示前,学生和评卷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试卷和询问成绩。
(五) 学生成绩一经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学生的成绩,若需要更改,应经教学单位同意,任课教师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申请更改。
基地指能够长期稳定地为教学实践活动、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提供稳定的实践场所,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足够的指导教师和生活设施的场所。基地分为校外实践基地和校内实践基地两类。
为了更好地发挥实习基地在教学实践中的作用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地建设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名称、基地设立地点。
第二条 学院(以下称甲方)和建立基地方(以下称乙方)在达成谅解的基础上,应共同签订协议,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完成各自的工作。
第三条 甲方的职责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为乙方挂牌,明确实习基地名称。
(二) 聘任、续聘(包括解聘)乙方人员为实习指导教师, 并有相应的聘任协议。
(三) 每年定期、不定期派送实习、见习生到乙方实习、锻炼。
(四) 指导学校对实习基地及实习指导人员的要求,检查实习基地运作情况,向乙方提出实习基地运作的建议。
(五) 对乙方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六) 向乙方推荐优秀毕业生,乙方招录人员时优先考虑。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选派实习指导人员,与甲方协商后确定聘用人员。
(二) 指导、管理实习、见习学生的业务与纪律。
(三) 与甲方协商确定实行科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定制实习生具体实习方案。
(四) 对实习生做出实习鉴定,并将实习鉴定及成绩存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实习基地应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到期时双方应有相应的协议或措施。
第六条 教学实践性基地的建立,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和学院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的基地可挂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实践基地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地建设管理范围,各有关单位均责成一位负责人负责基地的建设工作,并定期向校有关部门汇报基地建设情况。
第八条 其他实施步骤和经费管理及档案建设等方面,应参照《延边大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方法》。
第九条 如与学校相关条例、方法有冲突处以学校条例、方法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的管理工作,提高教材质量,使我院教材建设能够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更好地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规范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 办法》(教材〔2019〕3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工作是高等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的教学基本建设。搞好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完成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教材建设工作包括教材规划、教材选用及教材研究与评价等。
第三条 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学校开设的课程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建设的课程,按照教育部、中宣 部相关要求,须优先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教材建设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学院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教材建设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各专业主任担任。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材建设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因工作岗位变换或长期出国等原因必须更换人选时,应及时提出替补人选,该人选需经教材建设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
教材建设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为:制定全院教材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指导教材的选用、国外教材的引进工作;负责学院规划教材的立项招标和评审工作;组织学院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办公室,负责日常教材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材研究与评价
第七条 教材研究是提高教材编写与选用质量的重要措施,学院把教材研究工作纳入教学研究计划,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材研究。教材研究工作包括: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新版教材的推荐、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对外国教材的研究与评价;教材管理研究。
第八条 定期评选本院的优秀讲义及教材,积极参加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工作;加强教材评估、评介的制度化建设,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使教材质量评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开展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调研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九条 学院规划教材选题的重点是任选课课教材,体现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体现学院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
第十条 规划教材初稿完成后,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对上交学校书稿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检查是否达到学校规划教材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必要时可采用审稿会形式。评审合格后,学校组织正式出版。
第五章 教材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为了推动和加速教材建设,促进教材更新与发展,丰富我院的教学改革成果,提高学术研究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学科、专业编写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结合我院实际,特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院规划教材的编写、国外原版教材的引进经费;部分规划教材的出版补贴;国家规划教材的经费配套及优秀教材(讲义)的奖励经费;开展教材研究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材建设的管理工作。
4.7 经济管理学院调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调、停课及调换任课教师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确保良好的本科教学秩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教学课程表一经正式确定,除学校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出差时,需提前两天将调课表和附件(会议通知单)须专业主任签字、教学院长同意,并视情况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条 申请停课和调换任课教师应提前办理完相关手续,非紧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停课和调换任课教师的申请经教科办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 教师因病、因事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原定课程表,相关教师和专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申请调课、停课和调换任课教师。
第五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客观原因临时或长期调整授课时间和地点,“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授课,即请假,“调换任课教师”是指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长期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由相关专业或课程组另行指派任课教师。
第六条 关于调课的审批原则和申请程序
(一) 教师申请调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课程安排与教师进修、深造的时间冲突。
2、教室的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
3.、其它客观的、无法协调的原因。
(二) 调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开学后第三周开始原则上不予调课。
2、本科培养方案课程不能调至晚上。
3、一周多次课的课堂,学校要求是两次课之间必须至少间隔一天。
(三) 申请调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调课时,必须填写《调课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教师所在专业主任、教学院长对调课申请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对调课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关于停(补)课的审批原则和办理程序
(一) 任课教师因客观原因必须临时请假时,专业应首先另行指派适合的教师代课,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确实无适合的教师代课,可申请停课。
(二) 教师申请停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病无法授课。
2、因公出国。
3、其它客观的、无法协调的原因。
(三) 申请停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停课,必须填写停课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中必须确定补课时间。
2、教师所在专业主任、教科办主任及教学主管院长对停课申请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对停课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教师完成补课任务,经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签字确认后,由本人到学院教科办办理消假手续。
(四) 紧急情况下的申请停课程序
1、教师因为突然生病或其他客观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前申请停课,可按照紧急情况下的申请程序办理停课手续。
2、紧急情况下的停课申请程序为:
(1)教师因为客观紧急情况必须申请当天停课,首先以口头方式通知学院教务秘书。
(2)教务秘书再以口头方式通知教务处备案。
(3)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学生。
(4)紧急情况结束后,教师必须在两日内补办停课程序。
(五) 临时代课的处理程序
1、任课教师因请假临时调换教师时,应提前通知教务秘书。
2、教务秘书以口头方式通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关于调换任课教师的审批原则和申请程序
(一) 调换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
2、经学院评估,该教师不具备承担该课程的授课能力或资格。
3、一门课的任课教师要停课四分之一学时以上(含四分之一学时),相关教研室必须调换任课教师。
(二) 申请调换任课教师的程序
1、专业填写《调课申请表》,专业主任签署意见,
2、教学院长审核调换任课教师申请并签署意见。
3、教务秘书持申请表前往教务处办理调换任课教师手续。
第九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调换任课教师或停课后未进行补课,均以教学事故论,由教务处予以通报,并报人事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课程基本建设,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 全面掌握我院课程建设的总体状况,加强课程管理,从而稳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根据《延边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延边大学本科课程建设标准》,结合学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 坚持目标性、科学性、客观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估组织与方式
(一) 本科课程评估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 评估采取课程自评、评估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每门课程由学院聘请三位专家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对象为经济管理学院所有本科课程。
第五条 原则上每门课程四年内接受一次评估。
第六条 课程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等级标准参照《延边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延边大学本科课程建设标准》制定并施行。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 学院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课程团队自查、自评,撰写课程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二) 学院组织评估专家听取课程负责人汇报,听课和召开座谈会,检查各种教学文档等。
(三) 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各课程自评报告、支撑材料,集中评议,并向课程负责人及其团队反馈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
(四) 接受评估的课程团队根据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评估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接受评估后按期提交阶段性整改成效报告。
第八条 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达到良好以上的课程有资格参加校级优质课程遴选。对不合格的课程,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评估的诊断、导向和调控功能,加强本科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延边大学本科专业建设标准》、《延边大学新办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二) 坚持导向性、建设性、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条件、过程、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科专业评估组织机构
(一) 学校成立本科专业评估领导小组,主管教学校长担任组长,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第四条 评估对象为经济管理学院目前设置的所有全日制本科专
业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个专业四年内接受一次评估
第六条 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等级标准参照《延边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方案》执行
第七条 评估方式
(一) 评估采取专业自评、评估专家实地考察与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 每个专业由学校聘请三位专家参与评估。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本科专业评估的组织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学院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各专业进行全面自查、自评,撰写专业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三)学校组织评估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听取各专业主任汇报,召开师生座谈会,检查各种教学文档及支撑材料,并实地考察实践教学场所等。
(四)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各专业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集中评议,向专业反馈评估结果和评估意见
(五)接受评估的专业根据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评估后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接受评估后按期提交阶段性整改成效报告。 第九条 评估结果应用各专业评估排序结果将作为学校调整和优化本科专业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也将作为各项教学建设立项、评奖优先考虑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课程教学标准是衡量一门课程教学质量高低的主要依据,它应体现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按照科学的教学论观点,总结以往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条 有一个革新的教学大纲
这里所要求的教学大纲,不应是章节内容的堆砌,而应是本门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不应只是讲授大纲,还应是指导学生自学的纲要。教学大纲也不是本课程的最高要求纲领,因为教学还需要因时制宜地变化和发展。“革新”的要求是:首先在于对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且根据学科的发展加以更新;其次是要提出为培
养学生的能力所采取的措施;第三是要阐明本课程与有关课程间的联
系;第四是体现减轻课内、强化课外,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精神,并
提出应采取的相应办法。
第二条 有一套新的教学方法
要改变过去传统的单纯在课堂上灌输知识的教学方法,而应实行
启发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以启迪学生的思维,使其掌握学习与治
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主要起讲清思路、突出重点、启发思考,对
学生的学习起引导开拓的作用。恰当使用协作学习、研究性学习、课
堂讨论和专题报告等形式,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提高学生发现
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要根据对学生的掌握基础、
论辩思维、主动拓深、加强实践的要求来改进教学方法。要加强实验
和实习的教学环节。
在研究各课程的教学方法问题时,要因课因内容制宜,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制作统一的教学课件。
任课老师利用网络课程中心开展网上答疑工作和作业批改工作。要使
学生在课堂上感到生动活泼、引人入胜,而不是被动乏味、无甚收益。
第三条 有一套适用的教材
广义地说,教材就是教学参考书。多年来,学生抱着一本书学一门课的状况必须改变,博览群籍,善于归纳总结,采百家之长,这才
能融会贯通,掌握知识,这也是做学问的基本功。不论采用优秀教材
还是自编讲义都还必须增设一些教学辅助材料,诸如编写介绍一些参
考书、实验指导书、习题指导书、外文读物等等。此外,特别应强调
要指导学生阅读一些参考资料和查阅文献,以培养学生注意了解最新
发展动态和开拓知识面的能力。这方面,除在数量上要做到恰到好处,
还要在质量上反映出高要求。
特别是结合新形势要求,各专业核心课程做好双语教学的准备,争取在三年内有 1~2 门课程实现双语教学。
第四条 有一套科学的考核方法
考试对考生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考试不仅是对学生知识和能力
的评价,更应推动学生的学习向良好方向发展,同时也是对教学效果
的信息反馈,促进教学工作的改善。考核的重点,就是“三基”内容
并着重于考核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的方法可以多样化,
考核的重要方法当前是闭卷考试,也可根据各课的特点采用口试、读
书报告、小论文、开卷考试、全程考试等形式,或几种形式的结合。
对每门课程的不同阶段的考核方式,要规范化地固定下来。
第五条 有一个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高低,我院教师队伍的各种素质如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等还不尽如人意,应采取各种措施,使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逐步实现高职称化、高学历化,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学历层次,必须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高职称教师必须为本科生授课。
第一条 协助主管院长做好本科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教学与教学改革,起草相关文件、文稿。
第二条 安排教学计划的实施,组织制定本科以及辅修和双学位等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三条 组织修定各类课程的教学大纲,负责组织新设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四条 组织开学、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组织开展本科教学评估,组织开展本科课程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
第五条 组织建设各级精品课程。
第六条 负责本科课程安排,落实任课教师、教室、教材、课表,并通知师生,检查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并安排学生选课,协调处理调课事宜。
第七条 负责期末考试工作及试卷存档。
第八条 负费本科生学籍管理,办理学生入学、注册、转专业、退复学手续。
第九条 负责在校生成绩管理,负责本科生的休、复、转、退等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条 负责安排和组织本科生实习及实践性教学工作,负责毕业论文管理、审查毕业资格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立项,组织优秀教材评选的推荐工作,负责课程建设立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立项和课程评估等申报材料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有关教学方面的信息采集与报道,负责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教学工作量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和学院教务处统一管理和协调,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专业主任具体领导。以专业为单位成立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
导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进行具体的质量管理。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一) 毕业论文(设计)从专业的培养目标出发,尽量选择结合实际的论文题目。如实际题目不足时,也可以选择少量的假拟题目。无论是结合实际的题目、还是假拟的题目,都要达到巩固、深化、扩大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突出对学生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训练的基本要求。
(二) 原则上每生一题。以课题组为单位,可以多人一题,但同题不同文,每名学生必须对总体方案全面了解,并且明确规定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使每名学生都得到较全面的训练。
(三) 选题要根据各个指导教师的业务特长,结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动向和学生的兴趣,选择有学术理论价值,能为当前改革服务的课题。
(四)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以专业课的内容为主,题目由指导教师提出或者学生可以自做题目,专业应组织有关教师对所有题目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及可行性进行审查,由专业统一向学生公布。
(五)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汇总,在毕业论文(设计)开始后两周内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情况一览表》报教务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改变题目者,需经专业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指导教师
(一)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承担在研项目的助教可以担任。聘请或委托校内研究所、设计院或外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指导工作,需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二) 每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文科原则上不超过 8 人。
(三) 指导教师要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提出量化要求,及时填写开题报告,做好开题事宜。
(四) 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做到教书育人,自始至终贯穿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学生严格要求,一丝不苟。
(五)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报题、填写教学任务书等程序。在毕业论文写作(设计)开始之前,要作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编制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按时进行指导和检查,在认真指导、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同时,要严格掌握毕业论文(设
计)的质量标准,及时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后期指导和检
查。在认真审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同时,还要根据专业安排积
极参加答辩、评分工作。
第四条 学生
(一) 学生应认真填写《延边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并在选题结束三周内把开题报告提交给指导教师批阅.要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写作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朴实的工作作风,不得抄袭和弄虚作假。
(二) 要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并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随时检查。
(三) 学生在毕业实习(调研)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实习(调研)计划,文明礼貌,服从和尊敬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并虚心向他们学习。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实行批评教育或停止实习,回校后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教学检查
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毕业论文系统学生以附件形式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正文,通过指导教师审核后系统自动检测,要求在整个毕业论文(设计)形成过程中检查两次,文字复制比≤35%的论文指导教师对学生做出指导成绩评定,并对学生答辩资格
进行审核。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与评分
(一)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以后,须由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写出审阅意见,并分别在论文评定表及封面上签字,并于答辩前 5 天交专业。
(二) 论文答辩是培养学生表达能力的重要手段。毕业论文结束时,由各专业主任主持毕业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学生不能参加答辩时,经专业主任批准后也可评定论文成绩。
(三) 具体的答辩工作由专业主任为组长、有指导教师参加的答辩小组负责,事前应拟定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报学院认可后才能开始答辩。
(四) 答辩后,指导教师应根据答辨小组意见对学生的答辩写出评语,并按成绩分五个等级评定。
(五) 学院教学管理人员通过“毕设系统”中的“推优”功能,推荐本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名单,各专业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学院根据名单进行后续资格审查和存档等工作,优秀毕业论文 (设
计)电子版以“毕设系统”中学生提交的 word 版最终稿为准,无需
单独提交。
(六)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
优秀:观点正确,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有独立见解或初步的研究成果。对所完成的课题有深刻的理解。语言表达能力强。
不合格:观点不鲜明,内容论述不充分,或有一定错误。
不做毕业论文(设计)或未按期完成者,其成绩判为不及格。
其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为良、中、及格。
评为优秀等级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答辩后写出评语,由答辩小组组长和专业主任签字。评为合格等级的毕业论文,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签字。评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除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签字外,还要专业主任签字。
第七条 资料保管
(一) 各专业要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都要在答辩结束一周内收齐。
(二) 学生提交完论文(设计)最终稿,确认本人最终成绩总评以及综合评语,确认无误后,可在系统的文档导出功能中下载所有存档文件后需打印、签字的纸质版一同由学院(专业)统一装袋保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 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教党
〔2014〕18 号)、《新时代高 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教社科〔2018〕2 号)、《深化新时代教 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教督
〔2021〕1 号)、《延边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修订)》等 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本科课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听课制度
(一)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推动我院的教风、学风建设,决定实施听课制度。
(二) 院领导、专业主任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并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教师间也要互相听课、看课,取长补短。
(三) 院领导每学期至少 2 次到专业听课,主管教学院长每月至少听一门课,所有听课均应做听课记录,并把听课记录及时反馈到任课教师及其所在部门。
(四) 专业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每人不少于 1 次,并在有准备的情况下组织集体听课或观摩教学 1—2次。
(五) 每学期以学院、专业为单位将所有听课记录汇总存档,并做好总结。
第二条 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一) 为维护学生的的切身利益,保证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力,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建立学生评教制度。
(二) 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有权力和义务对教师开展评教。
(三) 凡是承担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要接受学生评教。
(四) 学生评教每学期开展一次,评教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5 月和 11 月。
(五) 评教前由专业做好动员和宣传工作。
(六) 评教前要组织评教学生学习和研究评估指标体系,提高评教水平。
(七) 教科办对评教负责人要进行培训。
(八) 学生评教工作由教科办负责和组织。
第三条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一) 为了客观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课堂教学进行评估。
(二) 评估对象为从事教学计划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对每位教师均进行评估。
(三) 学生评估指标体系
1、课前准备(12 分)
1.1 教学目的要求是否明确具体。(4 分)
1.1 是否编写了教案。(4 分)
1.3 是否向学生说明了本学科在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包括学生是否知道本学科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所用的教材和主要参考书)。(4分)
2、教师基本功(10 分)
2.1 教师语言表达是否形象、生动、准确、简练。(5 分)
2.2 板书是否工整有条理。(5 分)
3、教学内容(30 分)
3.1 是否概念准确、原理清晰、举例典型和逻辑性强。(6 分)
3.2 重点是否突出,概括难点是否准确、是否找准关键。(6 分)
3.3 是否反映科学前沿信息,扩大学生视野。(6 分)
3.4 内容是否熟练。(6 分)
3.5 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6 分)
4、教学方法(18 分)
4.1 是否善于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4分)
4.2 是否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4 分)
4.3 是否精讲精练。(3 分)
4.4 是否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3 分)
4.5 是否指导学生阅读课外资料。(3 分)
5、能力培养(30 分)
5.1 是否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理解。(6 分)
5.2 是否教会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理解问题的能力。(6 分)
5.3 是否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6 分)
5.4 是否重视基本技能和个性发展。(6 分)
5.5 是否有计划地进行质疑、答疑、讨论、习题课、计算机操作及作业批改等。(6 分)
(四) 同行、专家评估体系
1、课前准备(12 分)
1.1 教学目的要求是否明确具体。(3 分)
1.2 是否钻研教学大纲和材料,是否制定了教学计划。(3 分)
1.3 是否编写了教案。(3 分)
1.4 是否向学生说明了本学科在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包括学生是否知道本学科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所用的教材和主要参考书)。(3分)
2、教师基本功(10 分)
2.1 教师语言表达是否形象、生动、准确、简练。(5 分)
2.2 板书是否工整有条理。(5 分)
3、教学内容(27 分)
3.1 是否概念准确、原理清晰、举例典型和逻辑性强。(6 分)
3.2 重点是否突出,概括难点是否准确,是否找准关键。(6 分)
3.3 是否反映科学前沿信息,扩大学生视野。(6 分)
3.4 内容是否熟练。(3 分)
3.5 教材内在的思想性是否挖掘出来。(6 分)
4、教学方法(15 分)
4.1 是否善于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3分)
4.2 是否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3 分)
4.3 是否精讲精练。(3 分)
4.4 是否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3 分)
4.5 是否指导学生阅读课外资料。(3 分)
5、能力培养(30 分)
5.1 是否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理解。(6 分)
5.2 是否教会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获取知识、理解问题的能力。(6 分)
5.3 是否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6 分)
5.4 是否重视基本技能和个性发展。(6 分)
5.5 是否有计划地进行质疑、答疑、讨论、习题课、计算机操作及作业批改等。(6 分)
6、教学研究(6 分)
6.1 结合教学进行一定的教学研究,有专题。(3 分)
6.2 掌握课程、教材、教法改革动态,并应用到教学中。(3 分)
(五)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采取学生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每学期期末结束前,学院教科办组织学生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对于评估成绩为优秀和差者,学院将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综合两项评估结果确定评估成绩。
(六) 最终评估成绩 100—91 为优秀、90—80 为良好、79—60为一般、60 以下为差。
第四条 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一) 督导组成员由学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责任心的教授、副教授作为人选,并由教学主管院长直接聘任。
(二) 督导组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
(三) 督导组在主管教学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教科办督导、检查教学工作。
(四) 督导组由 9 人组成,设组长 1 人。
(五) 定期检查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学院教务科办公室。
(六) 定期听课,定期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七) 参与各专业的教学考核、评估等工作。
(八) 定期检查学风、教风、考纪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学院教务科办公室。
(九) 可参加专业的各类教学活动。
(十) 可随时进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的教案和作业完成及批改情况,抽查考试和评卷情况。
(十一) 直接向院、专业领导反映教师的教学情况,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二) 有权进入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及学生的考纪情况。
(十三) 有权参与学院的教学、教改工作,直接向学院领导反映情况。
(十四) 有权将检查结果通过学院教务科办公室向全院通报。
(十五) 督导组在学院教务科办公室统一安排与协调下,深入各专业开展工作。
(十六) 督导组要讲究工作方法,检查、督导要公正、公平,不强加于人。
(十七) 各项工作要有记录。
第五条 教学奖评审
(一) 具体评奖条件参看《延边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管理办法》。
(二) 结合学校关于教学奖的有关规定,学院负责评选、推荐参加学校教学奖评定的候选人。
(三) 为鼓励教学,在学院内部设立优秀教学奖。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